3月12日下午,海门法院三厂法庭葛娟法官在财产保险海门支公司开展了巡回审判,审理一起时隔八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人寿保险等7家保险公司旁听庭审。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赔偿4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 35万元余元,双方对结果均表示很满意。
2016年10月的一个傍晚,司机马某驾驶车辆在海门区三星街道叠港公路地段,与步行过马路的一名老人发生碰撞,造成该老人于次年死亡。司机马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人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其身份一直未能确认。2017年4月,公安部门按照流浪人员管理办法将出院后的老人安置在某敬老院予以照料。同年9月,老人因严重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23年7月,公安人员通过DNA比对,证实了受害老人的真实身份为吴某,并据此找到了其家属。2024年2月,受害人吴某的两儿两女将驾驶员马某及肇事车辆所在保险公司起诉到海门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法官在核实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后,并在确认了吴某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法官说法:
关于该案的诉讼时效问题。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6年,但直至2023年才确认受害者的身份,并与其近亲属取得联系。《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故该案4原告在2023年知悉权利被害,于2024年提起诉讼,并未超诉讼时效。
关于该案的赔偿标准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吴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该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16年,但由于4原告不可控制和认知的因素才导致起诉时间的延后,故应适用2023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方各项赔偿请求。(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