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良好的征信记录是社会畅通无阻的有效“信用通行证”,个人征信一旦出现不良记录,就业、出行及信贷申请等各方面都会受到影响。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原告陆某购买房屋欲办理银行贷款,但其征信报告显示其最近五年存在12条贷款逾期记录。中介徐某表示可以找渠道为陆某进行“征信修复”进而成功办理贷款,陆某于2021年支付给徐某25000元服务费,后又支付徐某27000元“做流水”。因贷款未能办理成功,陆某向徐某主张归还款项,徐某陆续归还4200元后,剩余款项未能归还,陆某诉至法院,主张徐某归还剩余款项47800元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征信记录是对个人信用信息客观真实的记载,根据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良征信记录如属真实,必须保存5年,且无法删除。本案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内容为徐某为陆某进行“征信包装”、“征信修复”以使陆某能顺利办理贷款,但陆某所涉的不良征信是其信用情况的客观展现,陆某如对征信记录持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而非委托他人通过“做流水”等方式进行“征信包装”。此种“征信包装”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信用社会的创建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弘扬,不应得到支持,故本案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陆某主张徐某归还47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陆某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律师费系陆某为解决纠纷而自行支出,非合同无效而致的直接损失,且陆某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不予支持。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即征信记录是对个人信用信息客观真实的记载,如属真实,必须保存5年,且无法删除。但近年来社会上“征信修复”、“征信包装”、“征信洗白”等乱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征信系统客观公正。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征信包装”的服务协议,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个人行为准则,还扰乱征信市场秩序,给信用社会的创建带来负面影响,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属无效。本判决旨在警示广大群众,应树立正确消费观,理性消费,合理借贷,按时还款,提高信用意识,珍惜个人信用,避免造成不良记录;同时定期查询信用报告,发现错误及时按规定申请异议,切勿寄托于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包装”、“征信洗白”来达到贷款等目的。(黄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