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诸如搭便车、顺路捎带亲友、搭载陌生人等互帮互助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让行善者承担全部责任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所以民法典规定,该种情形下,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
2021年4月10日,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去江阴某工地送货,到工地送完货后,工地上郭某等两位工人需要出行,要求搭乘王某的货车,王某同意,并驾车带郭某两人离开。此后,王某驾车途中闯红灯发生事故,造成郭某重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对方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不负事故责任。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认为其与郭某没有载客约定,系免费搭载郭某,应按照好意同乘法律规定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意承担郭某损失的20%。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营运活动中搭载郭某,存在闯红灯严重违反通行规则的重大过失,不应适用好意同乘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由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搭乘人免费搭乘车辆并不意味着自甘风险,也不意味着驾驶人可以罔顾安全。好意同乘关系一旦建立,驾驶人对于搭乘人的人身安全即具有基本的保障义务。为督促驾驶人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民法典进一步规定,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机动车使用人存在酒后开车、无证驾驶、严重超速行驶、闯红灯、明知机动车存在重大缺陷等为公众熟知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时,一般应当认定机动车使用人存在重大过失,此时不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员允许他人搭乘车辆后,要小心谨慎,将搭乘人安全送至目的地,切莫让“好意”变成悲剧。(承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