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申请执行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又当如何处理呢?今天,一起来看看执行法官陈明华如何用“移送破产”的小杠杆撬动“执行到位”的大民生,让“消失”的股东主动“现身”。

  2021年5月7日,运输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途径南通幸福大道某路口由南向东右转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汤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汤某身体严重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交通事故造成汤某各项损失合计110余万元。经查,轻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因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未积极履行义务,汤某诉至崇川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汤某87万元、运输公司赔偿汤某23万元。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履行全部义务,但运输公司未予履行,汤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运输公司名下有8辆重型卡车,至车管所办理登记查封后,陈明华又到注册地调查,发现该地由另一销售公司经营,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运输公司仅在该公司内租赁一间办公室用于工商登记注册,没有在该地实际经营办公,现场调查也没能查找上述车辆。通过执行系统对运输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仅发现1万余元,扣划后交付汤某远不足以覆盖本案债权。

  多次拨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电话,均无法接通。陈明华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运输公司的工商材料,显示运输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系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25万元,认缴到期日为2050年12月31日。股东是否全部缴纳出资?能否执行股东呢?显然,执行中对上述问题并不能解决,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运输公司名下有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车辆初始登记时间均在2010年前后,无处置价值,此外除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符合上述情况。陈明华于2023年4月作出执行决定,将运输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移送工作非常顺利,当破产审理法官掌握上述案情后,启动了快速审查程序,2023年4月25日,案件即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得知因未出资而即将作为追缴出资诉讼的被告时,无法联系上的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某,主动“现身”联系陈明华,表示愿意履行全部义务,请求其与破产案件审理法官联系,终结对运输公司的破产程序。最终,陈某代运输公司履行剩余22万元债务,案件全部执行到位,破产案件审理部门在查明运输公司无其他关联案件后,也终结对该公司的破产程序。

  2023年,由陈明华担任负责人的“执转破”工作专班,累计移送破产审查企业91家,涉及案件338件。

  移送审查后,进入破产审理81件,涉及债权金额5.25亿元,目前已审结69件,其中部分案件到位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新的一年,“执转破”工作专班将继续坚持“以破促执、以执带破”的工作理念,继续用好工作经验、发挥工作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该项重点工作稳中有进、进中取优、优中产精,形成具有崇川特色的“执转破”先进经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