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晨晨刚3岁半,母亲王某便为其在某语言培训学校报名了英语培训课程。但培训过程中,因国家出台教育双减政策,学校无法继续提供线下培训。双方就剩余课次退费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后经南通仲裁委员会裁定,学校需退还培训费5000余元。

  仲裁文书生效后,学校拒不退还剩余培训费,王某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立案后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该账户系一年定期存款账户,定存金额高达30多万元,直接扣划存款性质肯定发生改变,被执行人将会产生较大的利息损失。经法院多方联系劝导,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因该账户为特殊定期账户,不支持网上扣划,10月9日,崇川法院执行法官来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账户定期存款2023年12月中旬到期,现在扣划,被执行人将损失6000余元利息,希望法院在定存到期后再行扣划。考虑到被执行人可得利息比本案的执行标的还多,12月份扣划既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又能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人存款利益,执行法官要求银行在具备扣划条件时扣划相应案款。

  12月15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上述存款虽已到期但不能扣划,相关部门近期向其发出工作联系函,该账户是教育机构定存金账户,根据函件要求,不能扣划该账户的本金及利息。

  定存金账户不是保证金账户,不具备法定不能扣除的情形,且本案款项亦不属于联系函中不得扣划的教师工资。银行以该函为由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进行罚款,执行法官将拟罚款的处罚意见当场告知了银行。

  12月18日,在本院罚款决定书作出前,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同意配合,扣划存款的措施得到执行。

  案件推进过程中,执行法官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为导向,坚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采取刚柔相济的执行手段,让协助执行单位主动配合,最终实现全案顺利执结。(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