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承诺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江阴法院在晚间执行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江阴某公司、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经江阴法院调解后,江阴某公司、郭某某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后王某、李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与郭某某取得了联系,郭某某表示该两笔工资款会于12月20日前支付完毕。但郭某某仅于21日主动支付了20000元(每个案件支付10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有回应。
为彰显司法权威,在12月27日开展的晚间执行中,执行法官根据前期的摸排锁定被执行人郭某某的地点,依法将郭某某拘传到执行局,并依法向其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被依法拘留的严重后果。郭某某意识到自己可能会被依法拘留后,主动提出愿意偿还款项。后郭某某将结欠王某13000余元的工资款案件当场履行完毕,另一结欠李某55000余元工资款的案件当场再支付了10000元,剩余款项承诺于2024年2月5日前支付完毕。郭某某主动写下具结悔过书,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真诚悔过。(蒋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