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街道办系一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的发包人,南通某建筑公司系工程的中标单位、总承包人。后南通某建筑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钢结构屋顶安装项目分包给南通某营建设公司,南通某营建设公司再转包给南通某叶建筑公司,由南通某叶建筑公司组织工人实际进场施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因南通某营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南通某叶建筑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遂起诉发包人南通某街道办,要求其在欠付南通某建筑公司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崇川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一般是投资建设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转包是指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将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人的行为。上述条款中的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应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施工人。本案中,案涉工程经层层转包、分包最终由南通某营建设公司实际施工,南通某营建设公司不属于本条所涉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南通某街道办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安全及质量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中施工人准入门槛要求非常严格,非法转包、分包行为属于民法典明确禁止的,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司法解释虽赋予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并未明确在层层转包、多次分包中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即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