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为这个案件做出的努力!”12月7日上午,82岁的当事人张某从海门法院三厂法庭领取了被告杨某支付的6700元钱。

  案情悠久曲折

  2013年3月,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前方步行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事故认定,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左下肢静脉血栓等伤。

  2013年10月,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股骨颈骨骨折并发左下肢静脉、腘静脉栓塞;其左侧髋关节活动障碍评定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2014年3月,南通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作出专家意见“诊疗过程中,医方不存在过错,患者术后下肢深静脉栓塞与医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2014年3月,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就用药合理性做出司法鉴定意见“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股骨颈骨骨折(并发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亦属合理”。

  2014年5月,张某第一次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前期损失。后海门法院判决由杨某赔偿张某11万余元,杨某依法给与了赔偿。

  2014年7月,张某再次入院治疗,诊断为全髋置换术后骨质疏松症。

  2015年7月,张某第二次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后续医疗费等费用。海门法院以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住院治疗及因此产生的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南通中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2月,张某再次入院治疗,诊断为骨质疏松、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综合症、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后。

  2016年6月,张某第三次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治疗骨质疏松、血栓等费用。海门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张某损失6400余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对此损失进行了赔偿。

  2020年1月,张某第四次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继续治疗产生的损失88000余元,后撤诉。

  2023年9月,张某第五次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继续治疗费相关费用。

  以上便是这样一起跨度长达10年,前后3度鉴定、数轮就医,历经5次一审、2次二审的交通事故案件。

  法官用心审理

  如此经年累月的诉讼,繁杂的诉请内容,双方早已产生积怨,本次的诉讼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张某本次主要诉请的依旧是后续治疗费用,但其将历年来的所有用药单据均列入了本次的起诉内容中。事实上根据之前多轮的一二审及有关鉴定结论,本次其起诉内容中只有血栓治疗的用药是可得按比例到支持,其余其自身疾病等有关的药物并无法得到支持。庭前承办人曾找张某谈话,对将全部药费均列入诉讼请求的行为进行释明。张某表示其也明白这些药物中仅有治疗血栓类的药物才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其年事已高,且药物分类太过专业自身实在无法甄别,而提起鉴定又需要垫付鉴定费用,但用药鉴定的费用不菲,其自身也实在难以承受。

  承办人考虑到如果机械的启动用药鉴定,不论最后鉴定结论如何,一笔不菲的鉴定费用都将额外产生,由原告承担则会进一步导致其经济雪上加霜,由被告承担则会额外加重被告方的义务。鉴于这一情况确属实情,承办人返还主观能动性,将全数上百张医疗票据依据时间先后、治疗机构的顺序进行了整理排序,将其中的用药清单一一予以对应,随后向法医进行了咨询,询问这些用药中哪些是血栓类用药,金额是多少,并且详细列出了表格。同时由于医疗费中其实同时存在统筹支付、个人支付金额之分,加之原告的血栓治疗费用中又只是按比例需要被告方承担,这一系列需要庞杂的计算才能得出结论,且每笔都需要计算正确。经过一周的咨询、统计、计算,最终承办人将原告此次诉请中需要被告方承担的金额计算完毕,并形成完整表格,庭审中进行了质证。

  由于双方无法就本案达成调解,海门法院于2023年11月作出了判决,判决杨某赔偿张某6700余元。

  双方胜败皆服

  案件虽然以判决收尾,但考虑到双方间存在的矛盾,为避免双方的诉累也为化解双方多年的积怨。案件判决后承办人进行回访。双方均表示认为判决有理有据,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杨某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并主动将判决的6700元钱交到了法院。于是便出现了文中开头的那一幕。(祁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