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临近毕业,以就业为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是否能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校学生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王某系某学院2022届毕业生,经老师介绍至某公司面试及工作,工作期间,王某参加公司考勤打卡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月,王某某、某学院与该公司公司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5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王某转账3月份工资。王某因在工作中受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法律并未禁止其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期间,需要遵守规章制度,接受考勤、安全教育等劳动管理,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向王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人身隶属、经济附属的特点,故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上述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不应扩大理解为在校学生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王某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接受公司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应当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俭学、实习等辅助性、社会实践性工作,或是以赚取学费、生活费、积累经验为主,临时性从事兼职工作等情况,并不属于就业,并不能确认劳动关系。(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