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但仍有部分单位未重视用工招聘,非法使用童工。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违法雇佣童工造成童工受伤的案件。
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后受伤,受伤时未满16周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伤亡人员受伤害情形判定书》,载明“王某为某公司工人,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致伤左手”,有关部门认定伤残程度为七级。因双方就赔偿事项未协商一致,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王某在某公司受到伤害时尚不满16周岁,公司应当依法赔付一次性赔偿、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故最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金等费用合计42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故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对于用工单位的赔偿标准不低于甚至高于工伤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若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还将会构成犯罪。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对招用的人员进行核查,避免雇佣童工,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