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因具有购买便捷、信誉度高、覆盖面广等特点和优势,成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保全担保的首要选择。
今年8月,赵某因一起案件诉讼,在向崇川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通过其代理律师提交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及相关保险材料,用作担保此次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对保险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永诚财保公司存在未审慎核实投保人资格且保单未列明投保人、对重要格式条款未进行提示说明、不当赋予自身单方解除权等问题。
为此,崇川法院向永诚财保公司发送司法建议,指出上述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1.订立保险合同前,应要求投保人及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保全申请等材料,审慎核实投保人资格,并于保单中明确列明投保人;2.加强对涉及不予保全、不予赔偿、不予追偿等与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3.对于保险条款中不当免除自身责任、排除保全申请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及时修改或删除,尤其注意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保全担保时解除权的约定。
司法建议发出后,永诚财保公司第一时间即与崇川法院取得联系,并由总公司责任险事业部总经理牧龙、责任险营销推动部经理严峥率领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史少华、南通中心支公司部门经理郭晓丽一行至法院,就司法建议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流。
永诚财保公司表示,公司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对建议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已进行分析和研究,要求公司上下逐项、立即整改。
崇川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达军指出,发送此次司法建议的目的是希望永诚财保公司能够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切实防范因承保不规范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随后,永诚财保公司复函崇川法院,表示就司法建议中指出的三大问题现已整改到位,同时已重新修订保险条款并启动报备流程,今后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既能适应市场需求又能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流程。(缪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