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大片未长大的树苗,一边是拖欠农民的土地流转费,如何抉择?

  案情简介

  某村村委会与李某于2013年签订了为期15年的土地流转协议,协议约定,该村将31亩土地流转给李某种植,村委会将每年收到的土地流转费平均分配给本村各家农户。截至2023年,李某已拖欠该村三年的土地流转费。因土地收入一直无法兑现,村民怨声一片,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并要求李某将案涉土地恢复原样。

  法院审理

  经查,案涉土地上种植了大片树木,但这些树木并未成熟,现阶段无法出售。被告李某表示,这批树木成长周期较慢,自己先前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现在全部砍伐掉会造成极大损失,土地流转费也是因为一直未回本才会拖欠。

  若依据双方协议约定,按照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土地流转协议、恢复土地原状,不仅会让被告的前期投入付诸东流,更是对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这显然与《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背道而驰。且本案中种植的树木系特殊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属于林业资源,关系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即便是李某自己种植的树木,在砍伐之前也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以砍伐,否则可能会涉嫌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判了之”行不通,农民的土地流转费如何才能快速得到解决?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吗?

  承办法官陆兰兰从农民切身利益、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及解除协议后的法律效果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沟通,最终达成一致,原告愿意宽限被告三个月时间给付土地流转费并约定了违约金,被告表示会尽全力在期限内尽快给付拖欠的费用,双方继续履行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案的调解结果,旨在深入践行“绿水背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绿色原则”,督促双方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协议,既能让前期种下的树木发挥最大效益,又能及时保障农民权益,为该村村民带来集体经济收入,在防止土地闲置浪费的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注入新活力。(黄幸幸 郝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