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照有关财产调查、参与分配、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以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债务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
甲某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保证人,对案涉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后,经执行程序查明,甲某名下仅有一处农村宅基地房屋。
乙某等4人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借款人,对案涉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但案涉贷款的担保企业才是实际用款人。法院判决后,经执行程序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5人均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在法院审理、执行过程中,均未出现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或者隐匿财产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符合无锡中院指导意见的受理条件。经本人申请,江阴法院裁定受理了上述5人的类个人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在执行查控成果的基础上,对上述5人的债权债务和家庭财产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进行了诚信申报。法院根据各人债务的具体特点,指导管理人分别拟定债务清偿方案。
甲某原为企业销售,后自主创业,但为他人提供担保,导致自己成为被执行人,从而个人信用受损,客户大量流失。甲某希望修复信用,再度创业,早日清偿债务。经征询债权人意见,以银行债权保证受偿且鼓励甲某积极工作或再度创业为协调方向,形成停止计息、分期履行的债务清偿计划,最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乙某等4人虽为借款人,但并未使用案涉贷款,且家庭财产拮据,不具备清偿能力;而担保企业系实际用款人,虽缺乏履行能力,但正积极洽谈外部投资,以其技术能力和员工骨干,争取企业转型和新项目投产,具有清偿债务的前景。管理人向债权人告知上述调查情况,共同至担保企业,现场确认该公司现状和经营情况,核实企业转型和新项目投产计划和盈利预期前景。在此基础上,形成乙某等一次性归还数万元后,对剩余债务全部豁免,由担保企业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清偿计划最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类个人破产案件审理中,当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时,由于金融机构体制机制的特殊性,往往难以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或债务清偿计划,导致类个人破产案件无法继续推进,成为此类案件的“瓶颈”问题。在上述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同时在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的独有制度作了首次尝试,为今后持续推进这项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按照类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个案情况拟定债务停止计息、附条件的债务豁免、信用修复等债务清偿方案,使诚信的债务人“有盼头”,提振信心、再度创业;使确无清偿能力且未实际用款的自然人得以“脱困”;保证人企业放下“人情包袱”,全力完成新项目的转型投产,取得积极创造财富、主动清偿债务的良好社会效果,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得到清偿。(戈栋 施君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