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某网络金融平台套现后再转借给他人的民间借贷案件。该案最终因被告“人间蒸发”而缺席判决,负债累累的原告望眼欲穿地等待曾经的好兄弟前来应诉,可直到庭审结束,原告依然未能等来一个解释和抱歉。
案情回放
秦某与陈某系高中同学,二人在学校里便关系较好。2019年8月,陈某联系秦某称,因其爷爷住院,急需用钱,希望秦某能“江湖救急”。秦某二话没说,先转了1000元给陈某,并主动提出,如果不够再跟其说,其可以从某网络金融平台中借钱,并称自己手头不宽裕时,也经常通过该平台来周转。陈某非常感谢秦某的慷慨相助,直言利息由他来承担。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陈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向秦某提出借款请求,虽然秦某已经捉襟见肘,但为了帮兄弟渡过难关,秦某仍然从自己的账号继续套取现金后再出借给陈某。短短三个月,秦某已经通过该平台借取16000元并全部出借给陈某。碍于情面,秦某虽不提还款,但还是在聊天中有意无意地向陈某流露出该平台利息很高,能还还是早点还的意思。陈某虽一直表示抱歉,但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拖还款。反观秦某,自从在平台上借款后,其一边承受着每日万分之4.5的高额利息,一边焦急地等待陈某的还款。但善良的秦某最终并没有等到陈某的回款,却在2020年10月后,再也联系不上陈某。最终,秦某将陈某诉讼至海门法院,请求判决陈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平台利率标准向其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作为出借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秦某通过从某网络金融平台贷取款项后再出借给他人,资金来源系从金融机构套取所得,故该借款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秦某与陈某的借贷合同因资金来源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被认定为无效,陈某应当向秦某返还相应钱款。但秦某在明知自身无出借能力的情况下,主动向陈某提出可以通过从某网络金融平台上套现后再出借,陈某在得知秦某的方案后欣然同意并提出由其承担利息,双方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均存在过错,故对于产生的借款利息,应各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秦某虽然可以追回给付陈某的钱款,但也最终因自身过错承担了一半的利息。
法官提醒
朋友之间出借钱款应当注意量力而行,更应知晓法律的规定和底线。倘若为了哥们义气、朋友面子套取信用卡、银行贷款,或者从网络金融平台借款后转贷,一旦实际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款项,最终将由出借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高额费用;情节严重的,甚至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程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