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优秀执行案例、优秀执行调研报告、“我身边的鲍卫忠”主题演讲比赛评选结果的通报》,对全省法院执行系统深入学习鲍卫忠同志先进事迹,全面开展“三践行三提升”活动中的优秀执行案例予以通报表扬。如东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陈庭庭撰写的《对实质生效的轮候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应予审查案》荣获全省法院优秀执行案例三等奖。
案情简介:因被告蒋某未能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根据原告张某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蒋某名下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某小区的车库。后案外人吕某提出异议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再审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其对案涉被查封车库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判决不得执行该车库,故要求本院解除对该车库的查封。审理该异议中,本院查明案涉车库上除了上述吉林高院再审案件涉及的首查封措施外,吕某起诉蒋某时亦申请查封了该车库,而在吉林高院就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吕某已撤回对蒋某的起诉,但并未申请解除对车库的查封,也即本院执行中的查封在形式上仍处于轮候查封状态。
典型异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在首查封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也应当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在首查封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中胜诉,并不对轮候查封债权产生既判力。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涉车库的现首封申请人即为异议人吕某自己,且作为申请诉讼中保全的前提的案件也已经撤诉。在此情况下,若仍以本院查封措施在形式上仍为轮候查封为由,不予处置相关执行异议,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同时也与公正、善意、文明、高效执行的司法理念不符。
近年来,如东法院以“质效为本、特色为要、精品为王”为路径,以“五项精品”选树为抓手,积极对标优秀成果,勤于前端思考、善于敏锐洞察、潜心尽力打造,不断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如东法院将以此次评选活动为契机,持续学习鲍卫忠同志先进事迹,深入开展“三践行三提升”活动,充分发挥司法研究职能作用,助推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严夏菲 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