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通常会在地区设置承包区,将快递派件业务发包给个人,由个人进行派件,甚至经过层层转包。承包片区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快递员独立承包经营快递业务的劳动争议案件。

  郭某2010年10月至2013年2月在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2013年3月,郭某与某快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快递公司将区域快递业务承包给郭某,郭某自负盈亏同时负责经营期间所需的车辆、人员、材料等一切费用。协议签订后,郭某无需打卡,也无固定上下班时间,并有权决定将其区域交由他人管理。2020年4月,郭某通过协议将部分承包区域转包给郑某经营。郭某请求确认与快递公司2013年3月至2021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程序前置后,郭某起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无须亲自提供劳务,且自主聘用员工、安排员工工作、处分生产工具,该些内容显示郭某通过自身的组织、管理等行为完成承包片区的快递派送业务并与快递公司结算相应费用,郭某与快递公司之间人格从属程度弱,且郭某签订协议后将部分区域转包,不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驳回郭某诉请。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快递员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快递企业的层层转包、分包、承包、承揽等形式经营导致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够明确。关于新业态下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确认,仍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郭某签订《承包协议》,自主承包经营快递区域,又通过聘用员工的方式为公司提供快递派送业务的劳务,未能亲自提供劳动,故郭某与快递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的本质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钱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