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鼠狼学名黄鼬,2000年8月1日被国家林业局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为非法狩猎黄鼠狼,被告人朱某某、花某某近日被江阴法院判刑。

  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花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被告人朱某某携带自制的猎夹等工具先后多次至江阴市青阳镇、徐霞客镇等地的农村渠道口处设置猎夹非法猎捕野生黄鼬67只,被告人花某某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收购捕获到的野生黄鼬的皮毛56张后转卖给他人,被告人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余元,花某某转卖黄鼬皮毛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回收猎夹和捕获的野生黄鼬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江苏省境内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江阴市林业局认定,涉案猎夹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黄鼠狼的基准价为人民币800元/只,涉案野生动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53600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朱某某、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结合赔偿情况,不予宣告缓刑。遂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被告人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三、追缴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黄鼬残体67只及作案工具猎夹18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会导致物种种群下降,破坏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平衡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黄鼠狼虽然目前并没有濒临灭绝,但却因为它的皮毛价值遭到人类的猎杀,导致它的生存出现危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请‬不要捕杀黄鼠狼,也不要购买黄鼠狼制品,任何动物都有它存在的价值,任何一个动物都是生物圈的一部分,保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章冬海 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