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审结了一起食用穿山甲的案件,被告人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8月下旬左右,被告人徐某和朋友们相约聚餐,徐某想着聚餐要“有面子”,要搞点珍稀的“野味”吃吃,于是就联系了做水产生意的巢某(已判刑),巢某表示自己有活的穿山甲,1400元一斤,徐某当即通过微信转账了6000作为定金。聚餐当日,巢某按时将一只活着的穿山甲送到了徐某厂里的食堂中,称重有8.8斤,一共12320元,徐某承诺事后再给付尾款。巢某和厂里的厨师陈某一起宰杀了穿山甲,陈某进行了烹饪。聚餐时,徐某还向朋友们展示了从穿山甲身上剥下来的鳞片。后因案发,徐某未支付结欠巢某的尾款。根据相关野生动物价值评估办法,上述穿山甲(活体)价值人民币40000元(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认定)。

  被告人徐某非法收购并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穿山甲1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大家应爱护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护穿山甲,从我们做起!(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