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听说张某颇有人脉,能安排人进银行工作,自己的儿子又恰好毕业在找工作,便找到张某给了他15万元帮忙安排。但时间过了很久,张某一直未能安排好儿子的工作,王某感觉不对劲,要求张某退钱。张某声称,自己其实委托了李某安排,并给了李某14万,而李某又委托吕某并给了吕某11万,没有办成不是自己的错。
经过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吕某分别退还了2万、11万,后张某向王某出具了剩下2万元的借条,但一直未支付。王某催要无果后,将张某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其退还2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委托张某为其子介绍工作并支付介绍费15万元,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找工作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任何公民都需要平等地参与竞争,不得享有特权。本案中,王某欲委托张某利用利益关系为其子安排工作,阻碍公平竞争,扰乱正常招聘秩序,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张某应返还王某介绍费15万元,扣除已返还的13万元,还应返还王某2万元。尽管双方核对账目后,张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但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且王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对王某依照借条主张的利息、律师费不予支持。
如今社会求职竞争激烈,不少人想以花钱“托关系”“走后门”的方式谋求工作岗位,但这样的“好事”不会凭空落到头上,广大群众还应擦亮双眼,多关注官方网站的招聘公告,小心陷入“花钱买工作”的骗局,最后落个“财事两空”的境地。(孙太永 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