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起,被告单位某电气公司从事金属构件的表面喷涂处理,由王某华负责全面工作、王某信负责生产。该电气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时任某水务公司负责人孙某的私自帮助,擅自将含重金属废水通过自建管道排入不具备处理能力的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2020年4月下旬,该排污管道因江堤施工被挖断,部分污水从管道断口直接排放至长江扬中段江堤,直至2022年3月案发。经检测,案涉污水总铬、总锌浓度分别超标8.33倍、11.46倍。经评估,某电气公司共计排放废水1100吨,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8万余元。
本案由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电气公司、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含重金属水污染物,其中重金属铬超标3倍以上、锌超标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华、王某信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判处被告单位某电气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王某华、王某信、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某电气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电气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100.3万余元,且已全部履行到位。
该案系2022年3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针对长江岸线生态保护、黑臭水体整治开展督察期间发现并交办的污染环境案件。本案在判令被告单位、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由某电气公司全额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并已履行到位,充分体现了环资审判“三审合一”模式下,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刑事、民事责任的全面追究。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本案审理促进了地处长江江堤的多家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案发后某电气公司所处地块从工业用地转为生态湿地作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提升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某电气公司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也用于生态湿地建设,有效削减进入长江的排污量,并利用生态湿地“碳汇”功能实现碳排放削减效果,是人民法院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生动司法实践。(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