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产中介获取房源信息,并在房产中介的促使下双方见面洽谈业务,却跳过房产中介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于买房“跳单”而引起的纠纷。

  马某向某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倪某咨询房产购买事宜,倪某向其介绍孙某的一处拆迁安置房产,并向双方提供该房产买卖的中介服务,包括多次协商沟通、多次现场查看房产、草拟房屋买卖合同、联系收集房产拆迁安置相关材料等,后孙某和马某分别通过微信告知倪某房产买卖谈不拢。随后孙某与马某等就案涉房产订立《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向马某以61.5万元价格出售该房产,并在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户由孙某更名为马某的手续,但孙某却通过微信告知倪某案涉房产已经其姐夫的朋友介绍卖出。后该房产中介服务部向孙某、马某催要中介费用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马某在接受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依法应当向房产中介服务部支付报酬。房产中介服务部就提供的中介服务未订立书面合同,法院依法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报酬,同时结合孙某、马某订立合同的事实及本地通常中介费收取状况,判决孙某、马某各支付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中介佣金1万元。因孙某在庭审中就案涉房产向马某出售的事实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该院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处罚的决定。

  法官说法:为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民法典中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另外,“跳单”行为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如买家“一房二卖”等,买卖双方最终可能既要支付中介报酬,还易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最终可能在时间、精力、金钱等多方面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在中介人尽责服务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履行中介合同义务,支付中介费用,避免陷入矛盾纠纷。(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