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系双方当事人通过虚构借款事实对名下房产设置抵押,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2013年起,吴某儿子及吴某儿子经营的公司欠下巨额债务并引发了一系列诉讼,吴某怕债务波及自己,于是与其孙女婿蔡某串通,虚构了一笔400万元的借款,将吴某名下的一套别墅抵押给其孙女婿蔡某,以此避免该套房屋被查封拍卖。

  一转眼十年过去,吴某了解到其儿子的债务与其无关,况且吴某儿子的债务也已基本还清,吴某遂向蔡某提出,将该房屋的抵押权予以涂销。但是,早在2020年,蔡某与吴某的孙女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故虽然吴某一直与蔡某联系涂销抵押权,但蔡某一直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吴某于2023年5月24日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涂销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审理中,蔡某称,虽然他与吴某之间未有款项交付,但是吴某儿子经营公司结欠蔡某父亲款项,因此办理了抵押登记为该债务担保。

  显然,蔡某对于抵押登记的原因有和吴某完全不一样的说辞。为了查明事实,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详细的询问、质询,也向双方释明了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和理由,同时也告知了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律的威慑下,最终,蔡某认可该抵押并非是吴某儿子经营的公司结欠蔡某父亲的债务担保,同意配合吴某办理抵押权涂销手续。吴某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十多年来横亘在吴某心头的一桩大事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吴某长舒了一口气。但是,此时前后经过三年的诉讼,吴某在此期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专门聘请了律师,事后想来,当初的“小聪明”差点造成大损失!

  那么,是不是只要抵押权人不反悔就没有风险了呢?

  不,近期江阴法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就是当事人之间对借款抵押事实不存在争议,但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非但被驳回,还被已送公安侦查。

  2022年6月16日,宋某向江阴法院起诉,称梁某于2015年7月6日向他借款65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5%,梁某分别将坐落于江阴市某庄园的两套房屋抵押给他,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梁某承诺于2018年7月5日前归还款项,但此后未予归还,故诉请要求梁某归还借款650万元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宋某为此提供了与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

  梁某未到庭提出任何抗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提交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650万元的转账凭证,被告也未到庭提出抗辩,看起来,原告的诉请有理有据。但是,过于完美的证据,让承办法官反而多了一份小心。审理中,通过承办法官不断抽丝剥茧,仔细盘问,并审查原告出借资金的来源及借款后款项的去向,发现借款当日,案外人张某、李某将490万元转到原告账户,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转账给被告,被告当日又转回到了张某和李某的账户,也就是说案涉借款中将近490万元形成了“闭环”!而且,法官经过调查还发现,被告梁某除了本案以外,还存在其他债务,债权人较多,案涉借款金额巨大,本案的抵押权是否成立关系到梁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借款中490万元形成闭环,本案原告宋某有采取虚假陈述的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江阴法院裁定驳回了宋某的起诉,并将全案移送公安。

  后原告宋某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原告宋某确认,案涉转账是为办理房产抵押而作的虚假走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房产,除了居住,已经变为常见的融资担保工具。近年来,江阴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到房屋担保的案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现象:一是如上文中所述,债务人为了防止自己名下房屋被用于偿债,与他人串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对抗将来可能的法院执行;二是有些债务人通过种种手段,以亲戚、朋友的房屋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虽然在办理抵押时承诺一定按期还款,但往往在事后表示无力归还,被设定抵押的产权人被迫面临房屋被拍卖的风险;三是有一些人受到一些蝇头小利的诱惑,以自己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并以自己名下房屋办理抵押,款项实际上全部交给真正的用款人使用,以换取一笔好处费。真实用款人一旦发生还款逾期、还款不能等情形,名义贷款人将承担偿还贷款、拍卖房屋等巨大风险。房屋的基本属性是居住,一旦办理抵押,把原本用来居住的房屋变成融资工具,也就意味着将来的居住保障面临着不确定性。所以,房屋抵押须谨慎!(许敏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