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海安法院积极开展执源治理,推进“立审执一体化”建设,通过教育引导、强制威慑等方式,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及时兑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
邓某与季某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时,执行局干警顾晏和李堡法庭干警刘东杭向季某充分释明《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中的内容,敦促其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提醒若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充分,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努力推动“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6月30日,邓某如约收到季某的108万元调解款项。
在送达材料中增加《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是海安法院探索执源治理的新实践,此案的承办法官史友军表示,“这种方式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利用审判前端优势,向其释明未主动履行将要面临的经济风险、信用风险和司法风险,从而提高自动履行率,有效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诚信是企业最好的代言,企业涉诉或成为被执行人,将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事经营和社会活动。为加强企业信用机制正向激励,引导企业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海安法院依申请提供《履行义务证明书》,最大限度为企业经营发展扫除信用障碍,用法治力量塑造诚信文化。
“感谢法院开具的《履行义务证明书》,让我们企业涉诉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我们一定会诚信经营回馈社会。”6月13日,某企业负责人赵某在收到《履行义务证明书》时,激动表示。
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真正成为社会共识,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结案通知书无法体现当事人是主动履行还是被动履行,现在向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出具履行义务证明书,这是结案证明进一步细化的结果,能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名’。”执行局副局长毛蓉表示。
下一步,海安法院将切实在审判执行中贯彻好“效率与公平”主题,强化立审执衔接配合,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深入推进执源治理工作,完善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长效机制,切实减少案件流转过程中的“程序空转”,尽快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郭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