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的丈夫受雇于某物业公司,因工作期间摔倒,后医治无效死亡。谢某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谢某的诉讼请求。但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始终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该物业公司是一人公司。在听证中,唯一股东孙某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可以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调查发现,孙某名下有车辆和不动产,但孙某始终不肯露面。法院遂对其房产进行查封并拍卖。

  房产虽然拍卖了,但孙某还涉及其他案件,且不动产上设有高额抵押,谢某仅受偿10万余元,和申请执行的33万元还有20多万元的差距。

  6月20日,执行法官通知孙某,让其到法院签字确认领取其申请保留的租房费用。当孙某来到法院后,执行法官认为孙某之前不交付财产、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决定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4天。

  孙某于当晚被送到拘留所后,其家人紧急筹款并找到谢某,表示愿意和其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自愿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至此,绝大部分款项已到位。鉴于家人主动代其履行义务,且在拘留期间有悔改表现,崇川法院于6月21日解除了对孙某的拘留。

  当孙某走出拘留所的时候,执行法官提醒:“希望你和家人兑现承诺,不要再次来到这里。”(孙希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