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醉酒后进入马某的拉面店,无故打了多名客人,马某出面制止并报警,朱某见此踢马某,后朱某跑出拉面店,马某追赶不超过十米后返还。后朱某跑到另外一条路上,翻越栏杆后跳入河中溺水身亡。朱某的家属起诉马某,主张马某赔偿损失38万余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因跳河溺亡,尽管朱某与马某有拉扯的行为,但其一,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结论意见告知书,系朱某醉酒后到拉面店,无故打了拉面店就餐的多名客人,在此情况下,马某作为拉面店经营者,对朱某的行为予以制止是行使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在制止过程中,马某掏出手机进行报警,朱某见此朝马某腿上踢了两脚,朱某跑出拉面店后,马某进行追赶,追赶时手中也并未持有任何东西,并且追赶距离不超过十米,故并无证据证明马某的行为存在明显不当,不足以认定马某存在违法行为;其二,朱某翻越栏杆跳河的地方在一条通道上,该通道与拉面店并非在一条道路上,朱某在通道上折回多次,处于醉酒状态(公安机关结论意见告知书载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mg/100ml),走路晃晃悠悠,朱某应当看到并无人员追赶,故朱某翻越栏杆跳河的行为,与马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三,马某追出拉面店不到十米即返回,其对朱某跳河的行为,是无法预料的,马某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中,马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与朱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朱某家属要求马某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用司法裁判亮明行为底线、是非界限、违法红线,才能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也让守法的公民有底气、有勇气坚守正义。(潘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