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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中的“李代桃僵”现象,管理人应多加防范

2023年06月16日 19:45:36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指定担任豪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欠薪调查中,发现一份《仲裁调解书》确定陆某等15人对豪某公司享有工资44.8万元。而陆某等15人并非豪某公司职工,所谓44.8万元工资是陆某承揽工程的劳务报酬。据此,管理人向海门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调解书》。经审理查明,2019年,陆某、姚某等15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豪某公司支付工资448800元,并提供了工资表。仲裁委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约定豪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陆贤顺等15人共计人民币44.8万元等内容。法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与对陆某、豪某公司原负责人姚某的谈话笔录,陆某、姚某均确认陆某系劳务分包。被申请人亦明确系由陆某联系干活、工作时间由陆某考勤、从陆某处拿到过工资款。案涉仲裁调解书确定的陆某等15人与豪东公司之间劳动关系错误,案涉仲裁调解书应予撤销。据此,海门法院作出撤销判决。

  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指定担任甜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依法调查债务人的欠薪情况时,甜某公司原负责人向管理人提交了一份欠薪人员名册,名册记载欠薪人员61人,欠薪金额196万元。管理人因未接收到债务人的会记凭证,只有通过社保、医保、劳动仲裁院等机构查询;通过与职工谈话;通过职工提交的劳动关系、欠薪凭据等材料等途径和方式,厘清相关人员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欠薪形成及金额等事项。最终经遂一调查核实,并经公示确认职工债权104万元,被挤出的92万元,其中68万元为劳务性报酬,24万元为借款、垫付款等形成的一般债权。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的问题,既有普遍存在的对劳务费与职工工资概念混淆的问题,也有债务人故意混淆概念在破产受理前把不属职工债权的其他性质的债权或编入职工债权表并在会计凭证中予以记载,或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窜通通过诉讼、仲裁途径取得搭上“职工债权”头班车的裁判、仲裁文书。上述案例反映的类似情形,管理人在实操过程中时常遇到,给管理人调查获取职工债权的真实情况带来严重困扰,尤其在工资性债权与劳务性报酬债权在概念相对不清的情况下极易被错误确认。据此,仅就工资性债权与劳务报酬性债权两者的法律属性及特征作简要评析。

  劳务费与工资两者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一是适用调整的法律不同。工资性支出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由《劳动法》调整;劳务性报酬,如按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签订的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系由《民法典》调整。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性法律关系,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与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劳动与使用单位间是平等主体之间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劳务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的调整适用的是《民法典》。三是管理方式不同。给付工资的员工都将记载于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经考勤、考核发放。而劳务性报酬是由商务合同进行管理的。四是计税方式不同。工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计税交付,纳税人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五是财务核算不同,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工资债权与劳务报酬债权的性质不同,分配顺位不同。首先两者因债权性质不同,债权确认的方式和途径不同。工资性债权属职工债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债务人所欠的劳务报酬,属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对接收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编制的债权表,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核查、债务人核对后,如均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裁定确认。其次,两者债权分配的顺位不同。依照《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劳务性报酬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按第三顺序清偿。(陆健 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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