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我要起诉的人!”近日,如皋法院开发区法庭庭审室内,原告石伟(化名)一脸错愕地看着眼前的人。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被告申山(化名)向原告石伟采购集成墙板,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及时足额结清费用,原告经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
开发区法庭负责人陈璇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足以证明其起诉的“申山”与欠条中签名的“申山”为同一人。陈璇随即要求石伟补充证据材料,但石伟未找到新的证据。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未到庭。
本着严谨细致的办案态度,陈璇带领书记员上门送达传票,但该“申山”表示对该案毫不知情,陈璇告知其可到庭与原告当面核实。第二次庭审中被告“申山”到庭,原告却发现此人并不是自己要起诉的被告,二人仅是同名同姓。面对这样的乌龙事件,原告撤诉并向申山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交往活动日益频繁,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欺诈、失信等不良现象。因此,在签订合同、出具借条、欠条时一定要核实好对方的信息及相关证件,避免发生纠纷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施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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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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