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辖区内某单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是自《关于完善卫生健康领域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通知》(盐卫监督〔2023〕9号)出台以来,该委作出的首份《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今年4月份,该区卫生监督员在辖区某美甲店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美容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卫生监督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该经营单位收到《卫生监督意见书》后,立即前往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了《卫生许可证》。
鉴于该单位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改正及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卫生健康领域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通知》所列情形,给予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首违不罚,顾名思义,就是对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并不是不讲法,而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彰显法治精神。据了解,首违不罚需要同时具备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现、未产生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能及时予以改正的3个条件。
该案的不予行政处罚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体现了大丰区卫健委的执法温度。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行政处罚不是唯一的措施和手段,对于积极配合整改的当事人,在法律条款的允许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从而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大丰区卫健委将以实施“首违不罚”为契机,不断创新卫生健康监管新模式,包容审慎把握执法尺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在严格执法中彰显为民服务的“温情”。(陈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