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原标题:执行更严排放限值,防范有毒有害污染物风险
我省实施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3月28日起,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施,当天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
目前,我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900余座,日处理能力约2160万立方米。《标准》主要收严对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水污染物方面,实行分区管控,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着眼国家重大战略,将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纳入重点保护区域,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
《标准》细分了4个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级,除涵盖国标控制项目,新增反映综合生物毒性(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风险控制指标,收严挥发酚、硫化物、总氰化氢、有机磷农药、马拉硫磷、乐果、对硫磷和甲基对硫磷这8项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氟化物作为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大气污染物方面,则围绕防范产生的气味影响,适当收严硫化氢和氨这两项主要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排放浓度限值。
据介绍,目前国家标准中监测达标评判为日均值,《标准》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4项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有利于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
为加强衔接,《标准》给现有企业预留3年改造时间,过渡期间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仍分别对应执行国家标准和省太湖地方标准。《标准》实施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每年约可减排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1.33万吨、氨氮0.47万吨、总氮1.28万吨、总磷0.027万吨,约减排大气污染物氨1072吨、硫化氢35吨。(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