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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 获刑又罚款

2023年01月29日 19:15:59 来源: 江阴市人民法院

  向不特定人群售卖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公共利益,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至13日期间,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金色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M*****神”对外出售,其中已核实向包括江阴市的汤某某、惠山区的邢某等32名被害人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金色胶囊,销售金额计人民币9076.68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居住地扣押金色(塑封)胶囊、白色、黑色及红色胶囊壳、塑封白色药丸、果味粉、粉白色包装纸、呋塞米片、手机、电脑等物。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送检被告人张某某带包装及不带包装的金色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该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预缴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款人民币90766.8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向不特定人群售卖,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公共利益,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判决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决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0766.8元,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以书面形式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提示减肥产品中含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危害。

  西布曲明是非正规减肥产品中通常含有的一种违禁药物,本案被告人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品,造成的损害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甚至具有潜在性、不可弥补性,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更好地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由检察机关在涉及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提起相关公益诉讼,可以从民事角度对侵犯的权利予以救济,也多方位地打击了违法行为,有利于形成社会保护合力。(陈梦 陈民洲)

[编辑: 王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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