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要闻 融媒产品 访谈 信息动态 推广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担责?

2023年01月17日 21:41:27 来源: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为实际经营需要,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能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服务期内离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劳动者服务期内离职,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培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周某是某公司员工,岗位为制钢班长。周某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双方约定周某赴韩国进行高合金、高纯净新技术研修培训,培训期为一个月,培训后服务期按照培训总费用拟定,为五年;培训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以培训结束之日第二日起,按月为基准进行递减计算培训费用。周某赴韩培训,公司实际支付培训总费用76772.66元。工作一段时间后,周某岗位变更为精炼班长,新增培训所涉及的VOD生产工艺内容。后周某在服务期内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认为周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培训费409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参加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公司为此支付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该约定合法有效。周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判决周某支付公司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40945元。周某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周某参加公司的专项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现周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公司要求周某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用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技术培训是企业为提高员工特定技能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培训,由企业承担专项培训费用,旨在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术能力,并非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性培训,例如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安全卫生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沈天源 钱莉)

  

[编辑: 沙佳仪 ]
01007008001000000000000001111113112929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