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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从严惩处“帮信”行为

2023年01月17日 13:23:21 来源: 江阴市人民法院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违反规定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情节严重的,如果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则提供帮助的行为本身也构成犯罪,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被告人孔某、刘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20年9月以来,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明知为网络赌博平台“洗钱”的情况下,通过皇嘉聚合支付系统提供微信充值通道或者银行卡等方式为网络赌博平台收取并转移资金,从中提成获利。

  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联系承接网络赌博平台的“洗钱”业务,指使被告人吕某某提供本人银行卡在网络赌博平台接收并转移资金;被告人孔某招募他人负责研发维护皇嘉聚合支付系统并积极寻找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等人提供充值平台;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广东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公交卡微信充值商户为网络赌博平台接收资金,并使用该电子商务公司的对公账户将接收的资金转移至上家指定账户;谭某某使用广西某科技公司的公交卡微信充值商户为网络赌博平台接收资金,并使用该科技公司的对公账户将接收的资金转移至上家指定账户。被告人吴某某受被告人孔某、刘某某指使,在互联网聊天工具QQ、Telegram等聊天群内传递网络赌博平台客服发出的转账指令,指挥被告人吕某某等人转移资金并记账。

  被告人孔某等人为扩大“洗钱”业务,于2020年10月下旬,纠集被告人李某为“洗钱”业务垫付资金。上述广东某电子商务公司、广西某科技公司的微信商户接收资金后转入被告人李某控制的多家公司对公账户,后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告人余某某、奚某某等人,根据被告人吴某某传递的转账信息指令转移资金。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十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

  按照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视情节构成诈骗、盗窃、赌博、开设赌场、洗钱等罪共犯,帮助犯一般不单独成罪。但是,新型网络共同犯罪所具有的“一对多”、隐蔽性、匿名性、跨地域性等特征,导致传统共犯理论已无法有效规制网络共犯行为,故刑法针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单独增设了罪名。但是,只要客观上帮助行为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这种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不妨碍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对于网络技术从业人员来说,需要格外注意维持“技术中立性”和“合法性”,因为是否“明知”他人意图实施犯罪属于主观判断,但是提供技术支持行为本身是否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属于客观判断,也是界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刘啸云 韩志鹏)

 

[编辑: 邱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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