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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2023年01月09日 15:15:16 来源: 如东县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1月5日下午,如东法院召开“2022年度十大《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如东法院审管办主任戴健发布2022年度十大《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如东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政治部副主任季诗秋主持。

  案例一

  高某诉叶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某和丈夫叶某2013年在工作时相识,不久相恋并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2018年7月叶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严重,经极力抢救后虽保住了生命,但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需要持续治疗。由于叶某系单方事故,没有赔偿金,为了叶某的治疗,全家人负债累累。高某外出打工,叶某则由其父母在家照料。几年后,叶某依然没有好转,高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由于叶某伤情严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高某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两口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关于儿子的扶养问题,老两口并未提出任何要求,但希望孙子由其夫妻代为照顾。儿媳高某则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夫妻扶助费,并且同意儿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儿子的全部抚养费由高某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原告高某对被告叶某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原、被告之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案件双方在家庭遭遇困境后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公婆不忍儿媳被束缚一辈子,儿媳主动提出承担经济重担。法院在回归婚姻本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到个人自由意愿和夫妻扶助义务,在妥善处理双方家庭关系、落实植物人丈夫扶养问题的前提下,依法判决准许女方离婚请求,依法保护了婚姻自主权,充分展现司法温情。

  案例二

  钱某诉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与钱某系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2019年经过结算,钱某一共欠朱某货款八万余元。朱某在此后多次向钱某讨要欠款,但钱某一直未能支付欠款,一日在大街上,朱某看见钱某开着小汽车招摇过市,一怒之下把钱某的小汽车开回家中,至此双方矛盾越发的激烈,最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钱某称欠钱是事实,但是朱某无故扣押自己的车辆,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朱某必须要赔偿。朱某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扣押车辆的行为是为了督促钱某还钱,属于合理合法的自我维权的手段,不需要赔偿钱某的损失。在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明相关法律之后,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害人的财产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规定对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予以了肯定,既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也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的观点,同时为了防止“以暴制暴”情况的发生,私力救济的行使也有着紧迫、必要、合理限度等前提条件,同时必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具体到本案,朱某有充足的时间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债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不具有紧迫性,没有达到不扣留被告的车辆就会立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程度,其次在扣留钱某的车辆后,也没有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的处置,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朱某的行为并不合法,应当赔偿钱某的损失。

  案例三

  李某某、李某诉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李某今年都已过80周岁,两人生育了两个孩子,大儿子李某甲与二儿子李某乙从未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某与李某对两个儿子感到失望,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每月两人共2000元。两个儿子认为李某某和李某曾在2018年领取了失滩渔民一次性补助计50000元,两个老人每人每季度领取老渔民补贴450元,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及补助金计500元,生活上不存在困难,因此拒绝给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二人身体并不康健,需要子女多加关怀。两原告虽领取了失滩渔民补助,但该笔款项系一次性补助,加之两原告平时生活、医疗也需要经济支出,该笔款项的领取不能免除两被告的赡养义务。两原告的固定收入不能维持在当地的基本生活,故两名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两位老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结合子女的经济能力,参照江苏省2021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酌情支持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500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为人子女,不能因为老人有固定的退休收入就认为可以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视父母和子女各自的情况酌定赡养数额,以期通过适宜的赡养费来加深和巩固父母子女情谊。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终有一天,我们也将老去,今天我们承担的义务,也将成为我们的期待。

  案例四

  李某诉曹某、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日上午,曹女士雇请李某等4人为其收脱油菜籽,并在杨某的养殖场内为李某等人准备了午餐盒饭。孰料,李某刚进入养殖场,就被养殖场角落里突然窜出的一只狗死死咬住左小腿,导致其多处受伤出血。后因赔偿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将曹女士和杨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双方原系邻居,关系一直较好,且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法官邀请当地网格员、村干部一起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两被告各赔偿6000余元并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近年来农村养狗人家渐多,因所饲养的狗咬伤人之后产生的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因这类纠纷多发生在乡村邻里之间,如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新的矛盾。本案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形式,实时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过程,同时,通过庭审直播这一堂生动的法律“公开课”,更加直接、深入地普法、释法,以全民普法促进全民守法。在庭审之后,又邀请人大代表、村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共同参与调解,实现了“审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有力弘扬文明乡风,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沿着法治轨道不断有序前进。通过达到案结事了,更好的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五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在李某所驾驶的货车上工作时不慎摔落受伤,二人次日一同至公安机关报警,谎称张某系过路人,不慎被货车上的货物掉落砸伤,并成功获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张某凭着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事故发生的事实避重就轻、遮遮掩掩,前后陈述自相矛盾,且张某的伤情并不符合被货物砸伤的情形,而应是张某在李某启动车辆倒车时从车上坠落受伤。也就是说,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本车”范围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张某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遂判决李某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诚信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年来,为了获取保险公司理赔,谎报保险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事实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法院通过细致审查及时发现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作出公正判决,避免当事人因不诚信而获利,有力的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李某诉王某抚养权变更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小敏随父亲王某共同生活。此后几年,王某在外地做生意,小敏便一直随父亲在外生活学习。直到2020年,王某考虑到家乡教育水平较好,于是将孩子转学至南通,托付给了亲戚照顾。小敏由于不适应当前的生活学习环境,便主动与母亲李某取得联系,想要跟随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敏的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是判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首要考虑因素。王、李双方对小敏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王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不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形,而小敏已经年满8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要求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应得到充分考虑和尊重。据此判决支持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在这些情形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关系的变更除了要考量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抚养权的争夺本身就可能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离婚后的父母应互谅互让、有效沟通,正确处理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协同守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案例七

  李某诉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李某和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成为恋人。在双方交往之初,李某见赵某无力偿还网贷,便陆续向赵某转款共计40万元,帮她偿还网贷。此后,李某又出资24万元为赵某购置新车,并在赵某欲与其分手时向其一次性转款50万元。然而最后二人却以分手告终。李某为要回恋爱期间向赵某的转款110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自愿为赵某偿还的网贷属于赠与,赵某接受赠与后,赠与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不应予返还。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赵某数次要求李某为其购车,李某因资金原因一直未满足赵某,后来李某在双方感情开始趋淡时为赵某支付了购车款24万元。同时,在赵某提出分手时,李某即向其转账50万元,由此可见,李某意图通过赠送钱款达到稳定及挽回双方恋爱关系的目的,该两笔款项显属李某为维持恋爱交往关系、缔结婚姻而进行的附条件的赠与。现因赵某提出分手,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故赵某应向李某返还款项74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恋索取财物非正当行使婚姻自由权利,不符合婚姻自由本意,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当今社会早已实现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均应自主自立,不应通过恋爱婚姻向对方索取钱款财物,以满足不正常需求。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婚恋中的男女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将恋爱婚姻物质化的不良风气。

  案例八

  张三诉某运动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张三带着孩子在如东某运动馆游玩。该馆主营蹦床等成人游乐项目,同时设有部分儿童游乐设施。张三对成人的游戏不感兴趣,却在“溜娃”的间隙,来到了儿童海洋球池边,并通过跳跃的方式进入海洋球池内,不慎踩到池内的海洋球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此后,张三与运动馆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动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八万余元。

  【裁判结果】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作为成年人,应当有预判风险的能力,其采取跳跃的方式从海洋球池外跳入海洋球池中,方式明显不当,因此对自身受伤存在主要过错。运动馆作为经营性场所,不但经营成人游乐项目,馆内还有部分儿童游乐设施,更应加强引导和管理。运动馆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在儿童游乐区域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并及时干预张三的不当行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运动馆对张三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管、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类似本案中的游乐场所,除了要加强对儿童安全的提示外,亦应注重对成人安全的提示。成人带领孩童在游乐场玩耍时,除看管好孩子外,也应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成年人不当使用儿童游乐设施,要自负一定的风险。

  案例九

  秦某某诉刘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基本案情】

  秦某某因与刘某某母亲吴某某感情不和分手,故而对吴某某的现男友案外人季某某心生不满,至吴某某家中用铁管殴打季某某,吴某某发现后进行制止并呼救,刘某某听到母亲呼救即一起共同制止秦某某,但秦某某仍不顾二人阻止继续用铁管实施殴打行为。吴某某母子二人欲从秦某某手中夺下铁管未果,刘某某用拳头击打秦某某头部,并发生揪扭。在三人揪扭过程中,季某某回到屋内。刘某某自述为防止秦某某逃跑,其与母亲共同将秦某某拉至屋内,在秦某某拉住门框不肯进屋时拉拽秦某某致其摔倒,后吴某某母子将其约束至堂屋内,在此过程中,秦某某一直手持铁管。后案外人杨某某报警处理。如东县公安局分别就秦某某故意伤害案、被伤害案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另,秦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如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现秦某某认为刘某某对其造成伤害,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本起事件中刘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某系因发泄不满持铁管殴打季某某,且不顾他人阻拦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并进行反抗,直至被约束仍手持铁管,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持续中。为阻止秦某某继续实施暴力行为,保护季某某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刘某某采取的拳击、揪扭、拖拽等行为,是针对秦某某实际存在、正在进行的对季某某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同时,秦某某让刘某某停手,刘某某即停手,也无证据证明在刘某某停手后,再对其采取进一步伤害行动,刘某某的防卫行为应属适度。综上,因刘某某对秦某某实施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刘某某无需对秦某某的受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法律价值在于赋予公民在本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进行防卫的权利,是对防卫人行为自由的肯定,对保护个人、集体、国家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正当防卫作为民事侵权中的免责事由予以明确规定,一方面旨在确认此类行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是正义观念的法律化,为正当防卫人的正当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审慎契合了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观念和道德情感,另一方面,为正当防卫认定的合理“松绑”,并不意味着纵容以防卫之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行为,而是设定了诸多情境辨识、尺度把握等,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结合不同的个案情形,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公平、合理的认定,进而实现正当防卫制度设定的价值初衷,弘扬社会正气,传播正能量,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

  案例十

  薛某诉杨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份以及同年6月22日晚,被告杨某利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一段针对原告薛某的不当言论。该言论发布后,有三百余人点赞,几十人发表评论。原告薛某发现该视频后认为内容完全不属实,且有辱自身名誉,遂报警。如东县公安局丰利派出所出警,经调查,核实该抖音内容系被告所发,遂对被告进行法制教育,被告随即将该不当言论删除。原告薛某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身心、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抖音作为一款短视频社交软件,成为公众生活中重要的信息承载和言论传播工具,给言论自由带来极大便利。但抖音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础之上,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言论中带有侮辱、贬损原告薛某的文字。该内容发布后,具有一定的传播量,给原告薛某造成了困扰,对原告薛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原告薛某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短视频兴起并为广大群众使用,丰富了业余生活,但同时一些人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属于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平台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他人之权利即为言论之边界,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陈炜)

[编辑: 王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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