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南京12月1日电(文静)江苏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细则》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城区、乡镇型加油站与最近加油站(点)的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道路型加油站设置,同侧两站间最短车行距离不低于15公里。
《细则》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成品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共6章64条,《细则》第一章明确适用范围,界定了成品油经营者经营行为,要求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成品油流通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和协调成品油流通重大事项,加强执法合作,统筹开展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细则》第二章专门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范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方式。《细则》第三章主要对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立和经营资格许可的程序作了明确和优化。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细则》第四章明确成品油规范经营的有关要求,规定了成品油经营者的禁止性经营行为。《细则》第五章明确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成品油流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强调加强联合协同,共同做好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
《细则》强调加强批发仓储市场监管,明确了规范要求以及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名录清单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优化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立和许可的程序,规定了规划设置的间距和土地性质等要求,便于各级商务部门及相关企业操作;提出引导成品油零售网点由油品加注站向综合能源服务站转型,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明确了成品油行业协会的职责。
《细则》提出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完善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明确破坏、篡改加油机等设备系统的进销存和税控数据、经营无合法来源油品、低价倾销、擅自设置撬装站等成品油经营者的禁止性经营行为,并对乙醇汽油推广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行为作出了规定;明确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职责和任务,强化协同执法,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强调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案件线索移送以及部门之间、部门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协同共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