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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老人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可以得到支持吗?

2022年11月28日 15:11:24 来源: 海安市人民法院

    “银发族”再就业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他们虽然过了退休年龄,但依然可以在各个岗位发光发热,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实现个人和社会价值。那么这类超龄老人,受伤后主张误工费,会得到支持吗?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1月11日,金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70周岁)相碰,致李某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金某所驾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李某起诉金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2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李某为证明其存在误工费损失,提交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故前3年的银行存单、工作工地出具的事故前一年考勤记录统计表、记工本、工资结算单。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李某已过退休年龄,并无证据证明其长期从事稳定工作,对误工费不认可。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李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存单、记账本等证据证明其因伤产生了误工损失。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了解民情民意属于其基本职能范畴。虽李某提交记账本等无相关单位盖章、存折亦不能直接反应款项来源,但综合上述证据,基本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事发前具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故法院综合其年龄及证据证明效力,酌情确认按照100元/天计算李某误工费。

    【典型意义】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因此对该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为全力维护老年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其平等参与诉讼程序,海安法院积极推进了适老型诉讼服务。本案正是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狄进 康传贤)

[编辑: 王孝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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