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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

2022年11月23日 12:57:46 来源: 江阴市人民法院

  近日,江阴法院审结江阴健健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江阴市西巷门业有限公司两件破产清算案件,两案历时40天左右均以债权债务人自行和解方式快速结案,两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得以保留,且债权人均按约定获得清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9月中旬,甲公司向江阴法院申请江阴健健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乙公司向江阴法院申请江阴市西巷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案件受理后,江阴法院迅速指定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接管、财产调查、债权申报等工作。管理人在与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访谈过程中,了解到两家公司都是当地的小型生产加工型企业,职工以周边乡民及部分外来务工人员为主。

  通过查询档案、发布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等方式,通知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满后,两破产案件的债权人都仅有申请人一户,具备较好的协商前提和基础,但债权人此前二三年内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均未能顺利收回货款,已对债务人及其负责人有较大的敌意和成见。

  通过调查债务人的公司章程,发现江阴健健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5年9月28日前,出资期限未届满。

  为激发市场活力,降低设立公司的标准,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股东享有了对公司出资的期限利益,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却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拒绝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以偿还债务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江阴法院在向债务人及江阴健健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的股东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破产风险后,健健公司股东同意代为清偿公司债务。在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债权人按照约定获得了清偿。

  江阴市西巷门业有限公司与乙公司均系小微企业。西巷公司系实缴资本,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但管理人了解到,本案的债务形成与西巷公司另一家关联企业有关,经过对西巷公司及关联企业相关负责人释明法律规定、告知风险,最后,乙公司与西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达成三方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二个破产案件顺利终结,且无未结遗留事项。

  公司资本维持是公司制度存在的基础,因此,股东出资是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的保障。2013年《公司法》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享有对公司出资的期限利益,进一步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在鼓励创业的同时,也加大了债权人风险。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如何平衡保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处理。在本案中,法院和管理人向债务人及股东充分释明了破产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为破产和解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同时考虑到债权人的个性化需求,量身打造和解方案,最终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协议。考虑到二案实际上从执行案件转化而来,属于“执转破”案件,通过“执破融合”实现了“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本案中的申请人甲公司、乙公司与被申请人均属于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主要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具有重要意义。上述两个破产案件成功和解,挽救了四个小微企业,也体现了法院通过司法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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