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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 被判承担高额违约金

2022年11月18日 16:15:58 来源: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对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竞业限制类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判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承担违约金70万元。

  2009年10月,李某进入某新型材料公司工作,是该公司自主培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公司违约金。2020年2月,李某离职,次日即入职省内某相同经营范围的新公司,任职相同岗位,负责同一产品生产;某新型材料公司在李某离职后,按月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某新型材料公司发现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某新型材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需要掌握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李某入职的新公司与该新型材料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且主要产品相同,两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李某离职后即与原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未履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确定的义务,构成违约。结合李某的违约情节、其自认的非法获益情形及对某新型材料公司造成的利益损害与负面影响等因素,判决劳动者承担违约金70万元。李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进而保护其无形资产和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作为掌握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其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产品及业务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就会因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违约金。(沈天源)

 

 

[编辑: 崔雯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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