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德国“德禄”5000万元赔偿请求获全额支持
新华网南京11月7日电(记者杨丁淼)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江苏法院审结一起德国公司等作为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经苏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原告5000万元赔偿请求获全额支持。
据介绍,这是迄今为止外资企业在华获得判赔金额相对较高的商标侵权类案件。原告方德禄两合公司、德禄国际公司与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均属关联企业。“raumplus德禄”是德国知名的定制家具品牌,荣获红点奖、iF设计奖、德国国家设计奖等多项国际大奖,在家具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
被告方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是案外人和德禄国际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并约定合资期间内由德禄两合授予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相关商标的使用权,合资关系结束后,被告不得再使用原告商标,同时需更改公司名称。但合资关系结束后,两家被告公司并未停止对德国公司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反而通过抢注“德禄”相关商标、“德禄.com”域名,将自有品牌宣传为德禄旗下高端定制品牌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设经销门店,大批量承接工程项目等大宗业务。
诉讼过程中,德禄南通公司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德禄两合公司涉案“德禄”商标无效,其无效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据介绍,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责令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提交能够完整反映被控侵权产品销量、利润率及全国加盟店情况的财务资料等证据,但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未能如实、完整地提交该部分证据,在其拒不提交真实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故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定。
江苏法院认为,在原告多次发出侵权警告后,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不仅未减少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反而进行全国范围的大规模招商,甚至进入诉讼程序后还抢注商标、域名,并对涉案权利商标恶意提起无效宣告,拖延正常维权程序,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者,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故对原告5000万元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我国对国内外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教授表示,以司法审判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实施惩罚性赔偿等强力措施,有效打击和遏制“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侵犯注册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有效维护和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