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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竞拍房屋,委托人反悔,损失应由谁承担?

2022年09月22日 16:37:50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赵某、钱某欲竞拍房屋,委托孙某代为竞拍并支付保证金。竞买成功后,委托人反悔不愿购买,孙某能未支付剩余款项,房屋进行二次拍卖后成交,两次拍卖差额部分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5月,某银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名下坐落于南通市的一处营业用房,并定于月底举行拍卖会。赵某与钱某二人商量后欲购买上述房屋,遂由钱某指示孙某代为参加竞拍。孙某接受指示后,即用赵某经由钱某转付的15万元交纳了参拍保证金。

  拍卖前,钱某与赵某表示,不论价格多少一定要帮忙拍下。孙某即以其个人名义参与竞拍,并以21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同时将《拍卖成交确认书》发送给钱某和赵某,二人均予以确认。后赵某反悔不愿购买,导致孙某一直未能支付剩余成交价款。

  2018年7月,拍卖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二次拍卖并以138万元成交。因担心银行进行索赔,赵某、钱某及孙某三人数次协商善后事宜,赵某再三表示孙某系接受委托处理竞拍事宜,就算有损失也与孙某无关。

  2020年3月,银行向崇川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拍卖差额款及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孙某于2020年9月向银行主动履行完毕。

  但孙某认为,其仅系接受委托代为竞拍,且导致二次拍卖的原因系委托人临时反悔,由此造成的损失最终应由委托人承担,遂向崇川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和钱某赔偿其已实际偿付银行的拍卖差价损失675000元、利息损失61699.69元及诉讼费5156元,共计741855.6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即银行不履行义务进而受到损失,而该损失系孙某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产生,孙某可以向委托人即赵某和钱某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赵某和钱某赔偿孙某已实际偿付给银行的各项损失合计741855.69元。后赵某和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拍卖作为一种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由此可见,竞拍成功后一旦悔拍,有两种责任承担方式,一种是直接承担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待再行拍卖后补足差额(如有)并支付前次拍卖的佣金。本案中,银行决定再行拍卖后,原买受人孙某需补足二次拍卖价格相较原拍卖价款的差额部分。但是,明明是赵某反悔在前,为何要由孙某先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呢?这还要从孙某接受赵某和钱某的委托说起。

  委托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之一,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负有亲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且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同时不存在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下,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本案中,孙某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竞拍,银行自始并不知道孙某与赵某、钱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直至孙某告知后,银行即取得选择权,其可以向受托人即孙某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委托人即赵某、钱某主张权利,但只能择一行使。最终,银行选择向孙某主张权利。在孙某实际偿付后,又因为是委托人赵某的悔拍造成了二次拍卖后的差额损失赔偿,孙某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已经尽到按照委托人指示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的义务,此次损失赔偿的事由并不可归责于孙某,所以孙某有权向委托人也就是赵某和钱某请求赔偿损失。(吴帅)

  

[编辑: 崔雯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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