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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被告人宣判前履行义务,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09月20日 17:48:44 来源: 海安市人民法院

  近日,海安法院对一起单位拒执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单位A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徐某某自父亲去世后,子承父业,担任A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0年8月,徐某某、A公司与某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徐某某应归还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关利息;银行有权对A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予以拍卖、变卖,其所得价款按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及徐某某均未履行相关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徐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A公司所有的涉案抵押房屋也一直未能腾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限A公司、徐某某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三日内将上述不动产交付法院拍卖,A公司与徐某某收到裁定书后,依然拒绝履行义务。

  由于A公司和徐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2021年10月底,海安法院将A公司和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海安市公安局。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一直向法院表示,A公司是其父亲留下来的,其不想变卖,但其也没有钱能够归还银行欠款。在刑事法官再次向其释明拒执罪的法律后果之后,被告人徐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同意将被告单位A公司进行变卖,并用变卖款向银行履行了全部本息,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徐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徐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了全部执行款,得到对方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该案中,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腾出房屋,对抗执行,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虽然最终履行了义务,但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不要抱侥幸心理、恶意逃避,否则就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李芙蓉)

[编辑: 王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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