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锦丰人民法庭收到一封特殊的信件和一面锦旗,信件字里行间满载当事人对法官为民化纠纷、解难题、办实事的谢意。
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中,某铸造公司向某经济合作社承租厂房、办公室作生产经营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该铸造公司租赁费用一直未予支付,于是某经济合作社将某铸造公司告上法庭。该铸造公司认为,其承租的厂房、办公室均未取得房产证,且房屋建造与规划许可不符;同时,该经济合作社提供的厂房、办公室与其招租时所称的标准型厂房及辅房的说法不符,致使公司无法取得环评,进而导致公司原有的产能指标作废、无法正常生产,为此该铸造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该案涉及评估,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按照固有办案模式审理,拉长纠纷解决战线的同时也会使得铸造公司的损失持续加大。为及时止损,承办法官掌握案情后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在实现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前提下,综合双方意见提出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并由经济合作社以收购该铸造公司添置的装修、建筑物、附着物等不可搬迁设备设施折抵租赁费用的可行性方案。双方均予以确认后,承办法官立即启动评估程序,邀请资产评估机构对租赁现场该铸造公司不可搬迁设备的现值及可搬迁设备的搬迁费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出具后,双方按照此前达成的调解雏形明确了价款金额,扣除生产期间的租赁费用,由经济合作社出资340万元收购铸造公司的相应资产,并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方案。
该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以当事人视角衡量症结、解决纠纷,对助力企业止损、护航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锦丰人民法庭将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租赁过程中资产管理及企业风险防范的交流和指导,推动形成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坚实保障。(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