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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2022年07月30日 10:03:17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7月30日电(唐杨)29日上午,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据介绍,《实施意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相伯伟介绍,《实施意见》形成了“1+5+5”的工作布局,包括确立“1”个总体目标、明确“5”项重点举措、健全“5”项配套举措。

  确立“1”个总体目标,即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加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明确“5”项重点举措,即主要围绕托底保障“谁”“怎么托”“托到什么程度”“怎么建立长效机制”等,从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规范三重制度定位衔接、优化救助托底方案、健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多层次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机制衔接、服务管理等作出安排。

  健全“5”项配套举措,则主要对经办服务、组织领导、部门协同、资金保障、提升能力等要素提出具体要求。

  相伯伟介绍,《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明确,对特困、低保等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基本救助水平,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相伯伟介绍,《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对特定人群和全部参保对象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应救尽救,推进“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和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部门联动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同时,江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积极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相伯伟介绍,江苏将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实时共享互认、统一标识、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快实现救助对象省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全覆盖,提高结算效率。

  与此同时,还将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合理就医,提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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