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故原因超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范围,面对当事人的诉请,法官实地勘查,理性分析,以调查取证接近客观真实,以能动司法彰显公平正义。日前,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认定市政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2019年,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时自己摔倒,致车辆受损、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单方事故,张某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当日,张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二十七万余元。张某某认为是由于道路存在裂缝、凹陷导致事故发生,为维护自身权利,遂将相应道路管养单位某市政公司诉至法院,以该公司未尽到管养职责为由,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某市政公司辩称,事故路段在事故发生前后一直处于正常管养状态。事故发生日未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发生,该路段也并未处于维修状态,故拒绝承担责任。
为查明事实,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至事发路段现场勘察。发现事发路段非机动车道路面为沥青路面,非机动车道内有一窨井盖,窨井盖南侧路面有较明显的沉陷及裂缝。经测量,沉陷地面最低处与最高处垂直距离超过5cm,远超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沥青路面存在缺陷深度为10mm的标准。从监控上看,张某某系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偏北侧行驶时,车辆发生颠簸继而失去平衡摔倒,与路面沉陷部位为同一侧,根据当时行驶方向、速度和摔倒位置等综合计算摔倒的距离,张某某符合因行至沉陷处发生车辆颠簸继而失去平衡而摔倒的情形。据此,承办人得出相应路面的缺陷系导致受害者摔倒的原因之一。
综合双方的情形,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某摔倒受伤,由被告某市政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其余责任由张某某自行承担。据此判决某市政公司应赔偿张某某已发生的医疗费的一半。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认定问题不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范围内,在该种情形下,法官综合考虑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及案件事实,至事发路段仔细地调查勘验并进行合理地分析判断,最终合理认定了市政公司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也要提醒道路管养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履行职责,避免给人民群众造成人身财产伤害。(袁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