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电视上贬损员工名誉影响其再就业,法院:赔偿!

2022年05月14日 11:58:37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张某原系某设备公司员工,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不断。2018年在双方劳动争议诉讼期间,张某找到电视台新闻栏目求助,公司也主动联系电视台要求提供新闻线索,在播出的新闻报道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表示“张某以劳动碰瓷为生的,其是抱着诈骗碰瓷来的”,质疑张某没有固定职业,以碰瓷为目的。

  新闻在电视台公开播出后,张某将公司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在电视台公开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后又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为恶劣影响导致其找不到工作发生的工资损失。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对“碰瓷”“诈骗”等词语的通常理解,应是一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违法行为,与合法维权有本质上的区别。事实上,案涉新闻视频均发生于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双方纠纷尚未有裁判结论,而最终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公司并没有经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确认张某违法的依据。

  其次,公司系主动联系新闻媒体并提供新闻素材,因此对于其所述内容将在电视上公开播出是明知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刘某发表陈述时,正值双方纠纷未决之时,且是在新闻媒体发表,应持谨慎、客观态度。其在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对纠纷对方做出贬损性评价,实属不当,主观上应认定存在过错。

  再次,被告的不实陈述确有侵犯张某名誉的不良影响。刘某在新闻视频中将张某陈述为“以碰瓷为生”、抱有诈骗意图,极易使观者对其行为、品性产生负面认识,客观上产生贬损名誉的不良社会效果。新闻内容经电视台播出,截至诉讼时仍可在线观看,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所述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势必造成对张某名誉的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在新闻媒体中作不实陈述,应认定为构成侵犯张某名誉权。

  关于张某主张的工资损失,根据他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因侵权造成工资受损。鉴于公司及刘某的侵权对张某再就业构成影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及刘某赔偿张某损失24000余元。

  关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在之前名誉权纠纷中胜诉,公司及刘某已书面致歉,其精神上已得到相当程度的抚慰,故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媒体发达、言论表达渠道丰富的信息时代,在新闻媒体或自媒体发表观点时,应持谨慎、客观态度,言论不能造成对其他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贬损,以免发生侵犯名誉权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即使双方存在劳争纠纷,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公开使用不慎言辞,作出不当评价并进行传播,侵害劳动者的名誉权,进而也极可能造成劳动者在新的求职过程中受阻。若劳动者可以充分举证证明新的求职单位因其名誉受损而不予录用,对其再就业造成损害,有权主张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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