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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开出常州市首份“指导令”

2022年01月21日 14:39:47 来源: 常州日报

  元月18日,溧阳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一名未成年罪犯的父亲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据悉,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1月1日正式实施后,常州市开出的首份“指导令”。

  据法官介绍,江某是某职业学校学生,未成年。因在网上接触到不良信息,且父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儿子的不良行为,加上江某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对自身不良行为放任自流,导致触犯了刑法。

  溧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江某的父亲因忙于生计,认为只要给孩子提供物质生活保障就可以了,平时疏于对孩子的管教,没有做到《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

  为了帮助江某的父亲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让他充分认识到进行有效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特别是防止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出现再犯情形,溧阳法院向江某的父亲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常州市家庭教育名师工作室领衔人、溧阳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汪小西,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江某父亲开展教育指导。大家一方面告诫江某父亲,要高度关注缓刑考验期内孩子的言行举止,既要鼓励孩子放下负担重新出发,又要严防孩子再次犯错;另一方面提醒江某父亲,要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有效监管,充分了解孩子的思维动向,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苗头倾向时要及时制止,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正面管教。

  江某父亲非常感谢法官和老师的教育指导。他说,自己文化水平不高,对儿子的监管是缺失的;通过教育指导,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会多花时间和精力照顾儿子,引导儿子树立正确的“三观”。

  据了解,溧阳法院将持续跟踪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思想动态和言行,适时对江某父亲进行提醒和监督。同时,溧阳法院将引导更多的家长充分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强家庭责任心,积极主动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做合格的父母。

  链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舒翼 蒋园圆 王鹏超)

[编辑: 沙芳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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