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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才发现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法院:追缴!

2021年10月26日 12:48:18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股东认缴出资,却始终未见“真金白银”,直到公司面临破产才被查出。近日,南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破产管理人起诉该公司股东张某与广东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一案在崇川法院一审宣判,判决两股东分别向装饰公司缴纳出资款18万元和42万元。

  该装饰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登记成立,股东分别为张某和广东公司,认缴出资额18万元和42万元,主要在南通地区承接室内装修工程。2018年开始,因经营不善,雇佣工人的工资长时间无法发放,工人们无奈向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并获得支持。2020年4月,工人们持生效仲裁文书向崇川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该装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因该公司涉案众多,承办法官遂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随后,崇川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在审查中发现,该公司股东仅认缴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发现有实际出资记录,故将两名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额的范围承担责任,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有限责任构成了公司制度最重要的基石,但是在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以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屡不见鲜。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明确规定:如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申请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法院也应予支持。

  本案的情况是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通过诉讼将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款项确定为公司财产,从而增加公司财产的责任范围,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破产过程中的这种处理方法相较于债权人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更加简便易行,免除了单个债权人因举证困难而承担败诉风险,但是所起的作用与之并无差异。

  因此,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当法院询问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时,可以考虑通过破产审查进一步梳理公司的财产情况、出资缴纳情况等,从而通过另一种路径实现债权的清偿。(郭炳楠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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