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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工友介绍对象 微信冒充身份诈骗

2021年10月21日 19:31:22 来源: 海安市人民法院

  一男子给人介绍对象后,微信冒充其身份进行诈骗,最终落入法网。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缓刑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王某与张某为工地同事。2019年11月份,王某向张某谎称李某为其妹妹,介绍给张某认识,未提及李某已婚已育的事实。

  2019年12月29日,王某擅自登陆李某微信,冒充李某身份,以更换微信为幌子将自己昵称“天快亮了”的微信小号推给张某,并假意与其处男女朋友。次日,王某利用该微信小号冒充李某,虚构其要交房租的事实,骗取张某人民币1160元。

  2020年1月1日,王某冒充李某身份,以想买手机为由, 骗取张某人民币450元。次日,又以购买手机为由要求张某给付剩余价款3800元,最终购得售价人民币10800元手机一部,随即该手机被王某以9200元的价格出售。

  同月23日,王某冒充李某身份,以需要还高利贷为由,再次骗取张某人民币25000元。此后,“李某”继续以还有几万元外债为由向张某要钱,张某不愿继续,并要求李某返还其此前给付的钱款。

  2020年7月,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张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张某谅解。

  另查明,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月21日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找对象务必擦亮双眼,涉及钱财转账更需小心谨慎!(沈星杏 花卉)

 

[编辑: 许任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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